發布時間:2021年07月28日 來源:中檢認證
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管理規范
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加強信用管理的要求,加強認 證機構和認證人員信用管理,推動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執業信用建設,持續提升認證質量,樹立認證公信力,特制訂本規范。
第一條 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所發生的失信行為依照本規范 進行管理。
第二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負責組織實施認 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行為管理工作。
第三條 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的失信行為,是指認證機構及認 證人員發生違反法律法規、認證認可標準規范、行業自律規范的行 為,并經有關部門正式確認的失信行為。包括:
(一)信用管理部門確認的失信行為;
(二)受到認證認可行政監管部門處罰的失信行為;
(三)受到認可機構處理的失信行為;
(四)受到行業協會處理的失信行為。
第四條 協會負責匯集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失信信息。
第五條 協會主動查詢信用信息管理部門、認證認可行政監管 部門、認可機構、行業協會有關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的失信信息, 至少每季度查詢匯集一次。
第七條 協會對匯集到平臺的失信信息進行復核、編校,保證 錄入信息準確。
第八條 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信息錄入平臺后原則上不 能修改或刪除。如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修改或刪除,協會應當建立程 序進行管理,全程記錄、留痕、可追溯。
第九條 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信息向社會公開。
第十條 協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統一公布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失信名錄。 認證機構失信名錄信息包括:認證機構名稱、統一社會信用代 碼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、失信 行為事實。 認證人員失信名錄信息包括:認證人員姓名、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、所在認證機構名稱、失信行為事實。
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對公布的失信名錄有異議的, 可以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。協會應當在收到申 請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,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。 協會通過核實發現失信名錄信息存在錯誤的,應當自查實之日 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。
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信息平臺與市場監管部門 信用信息平臺、信用中國平臺等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平臺互聯互通。
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信息平臺及信息管理遵 守國家有關信用管理的方針、政策、規定。
第十四條 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,按照 有關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辦法,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 各項懲戒措施,實施聯合懲戒。具體方法按照有關部門規定辦理。
第十五條 對發生失信行為的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在被列入 失信名單期間可采取如下懲戒措施:
(一)所涉及認證機構轉入其他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時,進行 風險警示;
(二)所涉及認證機構轉入其他認證機構的認證人員時,進行 風險警示;
(三)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。
第十六條 失信信息的修復與退出。發生失信行為的認證機構 和認證人員,可以向協會提出信用修復申請:
(一)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被國家有關部門從失信主體名錄中 移出的,可以及時提出信用修復申請;
(二)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對導致列入失信名單的有關原因已 經進行整改的,可以在列入失信名單一年后提出信用修復。 協會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 核查后,確認后對失信信息予以調整。
第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第十八條 本規范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。